刑事司法中的人權
刑事司法中的人權
嫌疑人的權利
嫌疑人有權利,警察的權力受到這些權利的限制。 存在可疑權利,以防止員警在沒有合理懷疑理由的情況下對公民行使權力。
然而,這些權利可能變得複雜,特別是隨著最近反恐法的出臺。 在某些情況下,員警有更大的權力對潛在的嫌疑人行使權力。
在警察權力和嫌疑人權利之間取得平衡是一個重要但微妙的問題——賦予員警太多的權力和人民的權利將受到影響,但給嫌疑人太多的迴旋餘地,你扼殺了員警抓捕真正罪犯和保護其他人安全的能力。
《人權公約》第5條為潛在嫌疑人提供了防止受害的保護,賦予了”自由權和人的安全權”。 此外,1984年《員警和刑事證據法》(PACE)規定了員警可以做什麼,以及嫌疑人有什麼權利。
逮捕權
在許多情況下,員警需要逮捕令才能進行逮捕,但是,根據個人涉嫌犯罪的類型,員警也許能夠繞過逮捕過程的這一階段。
沒有逮捕令的逮捕在某些方面被稱為”即決逮捕」。 一般可以對較嚴重的罪行進行即決逮捕,這些罪行可處以定額罰款或最高五年以上監禁(如搶劫或商店盜竊)。
PACE 定義了另一類更嚴重的犯罪,如強姦、謀殺或其他可能對個人或國家安全造成嚴重傷害的罪行,或導致個人或一方遭受重大經濟損失或收益的罪行。
對於這些罪行,員警擁有比對較輕罪行嫌疑人更大的拘留權,包括無指控拘留長達96小時的權力,以及防止與律師接觸的權力。
拘留權
在正常情況下,警方只能在沒有指控的情況下拘留嫌疑人24小時。 只有在員警局的拘留官員確定是否有足夠的證據指控他們時,才能在沒有指控的情況下拘留嫌疑人,如果找不到足夠的證據,或者顯然在拘留期間找不到足夠的證據,則必須釋放嫌疑人。 員警必須將拘留的理由通知嫌疑人,並以書面形式記錄在拘留記錄上。
在某些情況下,警察也許能夠證明拘留嫌疑人在最初的24小時拘留期之後是正當的。 正常拘留期可延長至96小時,屆時,如果嫌疑人沒有證據,警方將別無選擇,只能釋放他們。 唯一的例外是,如果警察根據2000年《恐怖主義法》拘留一名嫌疑人,員警可以不加指控地拘留嫌疑人長達7天。
根據1984年《員警和刑事證據法》(PACE)以及許多其他重要的員警法規,員警的入境權賦予員警進入房舍搜查的權力。 他們還有權沒收他們進行搜查時尋找的任何證據或非法材料。
然而,由於員警權力眾多,防止他們被濫用和確保被搜查者的隱私和自由不受到損害是有限度的。
如果不遵守這些限制,而且員警越權,那麼搜查這些場所所發現或獲得的任何證據,以後都可能被裁定為不可受理的證據。
進入權
員警有權簡單地要求他們搜查你的住所——如果你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他們就可以這樣做。 但是,在你同意之前,必須明確警官們正在尋找什麼,而且你沒有義務同意搜查。
請注意,根據《員警刑事證據法》,”房地”一詞的含義比您想像的要廣泛。 根據 PACE 指南,您在公共場合搭起的帳篷可以算作場所。
如果您不同意搜查您的財產,警方可以尋求地方法官的逮捕令。
治安法官的搜查令
從地方法官那裡獲得搜查令可能是一項複雜的工作,但議會有許多行為可以根據這些行為獲得搜查令,例如,如果員警有理由懷疑該場所儲存毒品,他們可以根據1971年《濫用毒品法》申請搜查令。
裁判官不會輕易發出搜查令。 除非他們確信扣押的材料對調查或審判具有重大價值,而且使用搜查令是獲得這些材料的最佳方法,否則他們不會發出逮捕令。 例如,如果房地的業主拒絕入境,或認為他們會拒絕入境並非沒有道理,搜查令是合理的。
例如,如果搜查令的擁有者不在或拒絕讓員警進入,員警有權在必要時以武力進入房舍。 然而,搜查令並沒有賦予警察隨時進入房產的絕對權力。
警官仍必須設法將搜查的原因以及他們正在尋找什麼通知房地的所有者。 此外,搜索應在一天的合理時間進行,除非這樣做會降低搜索的有效性。
無證入境
有時會出現這樣的情況:警官需要迅速進入財產或房地,因此,在某些情況下,警官可以在沒有搜查證的情況下進入。
如果員警需要阻止正在進行的犯罪,或者防止他們懷疑即將發生的犯罪(如綁架或破壞和平),他們可以這樣做。 如果員警試圖執行逮捕令或逮捕逃犯,在沒有逮捕令的情況下入境也是合理的。 警方只有在有合理理由相信他們感興趣的人士在屋內,或嚴重傷害或損害迫在眉睫時,才可行使這些權力。 警官不能衝進他們不確定嫌疑人住的房子,除非他們相信不採取行動的後果可能非常嚴重。
沒收財產的權力
一旦員警獲得搜查房地的權力,無論是通過搜查令、業主的許可還是以其他方式搜查房舍,他們就可以合法地沒收他們要找的東西,以及任何其他有合理理由認為需要扣押的東西。 有三個理由可以撥打此電話:
- 所有關物品可能是犯罪的證據,但不一定是警方最初調查的罪行。 如果員警在搜查一所房子時發現兇器,並在房屋內發現A類毒品,即使他們受到不同的指控,他們也可以沒收這些毒品。
- 物品是從犯罪中獲得的,或者由於犯罪的結果——例如,從被盜物品中獲得的。
- 警方需要物品保持完好無損,他們覺得需要檢獲物品,以防止其改頭換來、銷毀或處置。
一旦提出指控
一旦嫌疑人被起訴,警方在法律上有義務釋放他或她,並可以選擇實施保釋條件。 然而,有許多條件可以使員警將嫌疑人關在牢房裡。
- 嫌疑人必須被拘留,以保護自己——釋放他們可能會受到來自另一個犯罪分子的傷害。
- 警方不知道嫌疑人的姓名或位址,或者他們有理由相信所提供的姓名或位址不準確。
- 嫌疑人是少年(18歲以下,或蘇格蘭16歲以下),被認為將他們留在家中符合他們的最佳利益。
- 警方相信疑犯不會出庭交保,會犯另一項罪行,或會干擾司法及其它調查。
- 警察覺得有必要進行藥物測試。 如果警方有理由懷疑嫌疑人使用特定的A類藥物,則可以進行此測試。
被告權利
我們司法系統最重要的理想之一是,任何人”在被證明有罪之前都是清白的”。 在法院證明他們負有責任之前,任何人都不應因犯罪而受到懲罰,無論罪行的嚴重程度和案件後人的意見如何。
《歐洲人權公約》(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賦予根據英國法律起訴的每一個人公平審判的權利。 本條規定的各項權利應確保任何被告在起訴案件中面對公正的結果。
公平審判權
在審判期間給予被告的一些最低權利比其他權利更為明顯。 例如,無罪推定是意料之中的。 這意味著「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控方必須證明被告有罪。
被告有權確保不受外界、公眾或傳媒的干擾。
與依賴隱私的其他人權事項一樣,被告享有的權利必須與媒體的言論自由權相平衡。
如果擔心媒體報導可能影響審判結果,並以某種方式使其不公平,則法院可以限制媒體參與報導案件。
例如,如果認為對這些事實的廣泛瞭解會影響陪審員的公正性,可以發佈法院命令,防止媒體提及被告生活和歷史的某些方面。
最重要的是,第6條的目標是確保正義至上。
允許被告辯護
《歐洲人權公約》第6條還賦予了若干其他權利,主要涉及確保被告能夠充分為自己辯護,或尋求法律顧問,以確保有稱職的辯護。
例如,應給予每個被告足夠的時間準備辯護,並有權以律師的形式得到法律顧問的指導。 這意味著,即使被告無力支付自己的法律代理費用,法院也可以為他們提供代理。
被告也有權充分瞭解對他或她的指控。 這就要求被告以他或她很容易理解的方式充分瞭解他或她被指控的罪行,以及為什麼他或她被指控犯有這一罪行。
獲得公平審判的權利也使可能英語不流利的被告得到津貼。 如果被告需要協助理解所使用的語言,將免費向被告提供口譯員。
量刑
被告的權利也延伸到判刑。 如果被告因任何罪名被判有罪,他或她所受的刑罰將考慮到被告的歷史和罪行情節,而不僅僅是罪行本身。
根據這些其他因素,這可能對被告有利——畢竟,被告守法的歷史將使法官更有可能在判刑時表現出憐憫。 同樣,與蓄意侵略者相比,被判犯有嚴重身體傷害罪的被告如果採取自衛行動,更有可能被判處短期徒刑。
上訴權
如果被告認為他們的判刑或定罪不公正,他們可以選擇向裁判法院提出上訴。 被告有21天的時間對其判刑和定罪提出上訴。
但是,請注意,被告只有在承認”無罪”的情況下才能對定罪提出上訴。 已經認罪的被告只能對其判決提出上訴。
被告有權再次獲得法律代理。 上訴將類似於原審,因為被告的法律顧問將再次向裁判法院提交證據。 如果上訴只是針對判決,則不需要代理證據。
一旦重新審理完全完成,法院(由一名法官和兩名治安法官組成)將決定是否應推翻定罪,或者是否應改變判決。
在決定對判決提出上訴時要小心——如果上訴失敗,您可能會發現自己有責任支付任何額外的法庭費用,包括起訴費用。 如果治安法院認為合適,他們甚至可能增加刑期。
證人權利
為你目睹的犯罪提供證據會使你處於非常困難和令人擔憂的境地。 你可能害怕那些與犯罪人有聯繫的人的報復,並擔心你的證詞會對你自己的生活以及你家人的生活產生什麼影響。
然而,根據人權法,證人的一些權利得到保障,這些權利是到位的,以確保任何證人都不應擔心站出來。
證人證詞
當你第一次以證人身份站出來時,員警可能會要求你以書面陳述或錄像的形式提交證人證詞。 如果您提供視頻聲明,則很可能需要簽署有關您在視頻中所講的內容的書面說明。
如果警方仍在搜尋嫌疑人,他們可能會向您展示已知罪犯的照片,看看他們是否已經擁有犯罪人的記錄。
如果你被傳喚作為證人受審
如果你被傳喚作為證人出庭受審,你確實有一些自由,可以自由地說明何時以及如何出庭。 除非你有預先存在的緩解因素要考慮,否則你實際上不能避免來受審,但如果審判過程中有特定的日子,你會很難參加,你可以通知員警。
如果有真正的減輕處罰因素會妨礙你的出席,例如,如果你不適合離開家,辯方或起訴委員會可以申請將你的書面證人證詞提交法庭,以代替你的出庭。
如果您希望與其他涉案人員(如其他證人)分開,您可以要求在審判開始前在另一個房間等待。 您也有權在法庭上請求朋友或親戚陪同您。
免於證人恐嚇
證人恐嚇可對審判過程產生重大影響,然而,在審判之前、期間或之後對證人的任何傷害或恐嚇都是非法的。 如果你被傳喚為證人,而且你確實害怕受到恐嚇,控方可以申請讓你的書面陳述作為你的證詞,防止你需要在任何可能恐嚇你的人面前出庭。
如果發現被告或代表被告的一方使用了恐嚇手段,而法院承認這種恐嚇可能真正影響到案件的結果,法院有權下令重新審判。
恐嚇並不總是旨在影響審判過程——被告在審判結束後可能試圖恐嚇證人,在他們離開監獄後聯繫他們或跟蹤他們,有時甚至從內部與他們聯繫。
證人恐嚇的最高刑罰為5年監禁,具體取決於恐嚇的嚴重程度及其對法律案件結果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