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告事故
報告事故
需要報告的事故
根據《2013年受傷、疾病和危險事件報告條例》)
條例規定,如果是與工作有關的事故的結果,則需要報告以下情況:
- 任何人的死亡
- 工人的具體傷害
- 工人受傷,使他們喪失行為能力超過7天
- 非工人受傷,導致他們被送往醫院接受治療
健康和安全執行官將事故定義為「單獨、可識別、意外導致身體傷害的事件」。 它把與工作有關的事故描述為「因工作或與工作有關而發生的事故」。 然而,在工地發生的事故本身並不一定足以使事故與工作有關。 以下一個必須發揮作用:
- 工作的開展方式
- 用於工作的機械、植物、物質或設備
- 發生事故的地點或場所的狀況
工人的指定傷害
RIDDOR 法規列出了一些特定傷害,如果這些傷害是由與工作有關的事故造成的,則必須報告這些傷害。 這些是:
- 骨折,除了手指,拇指和腳趾
- 截肢
- 任何可能導致視力永久喪失或視力下降的傷害
- 頭部或軀幹受到任何擠壓損傷,對大腦或內臟器官造成損傷
- 嚴重燒傷(包括燙傷)
- 任何需要住院治療的剝頭皮
- 頭部受傷或窒息造成的任何意識喪失
- 因在封閉空間工作而引起的任何其他傷害,導致體溫過低或熱引起的疾病,或需要復甦或住院超過24小時
導致喪失行為能力的傷害
如果工作場所事故使員工離開工作或連續七天不能履行其通常職責,則必須報告。 根據 RIDDOR 法規,此期間可以包括週末和休息日。 必須在事故發生后15天內報告。
類似的無行為能力事故,只使雇員在三至七天內無法工作,不必報告,但必須記錄。
非工人受傷
如果公眾或任何不工作的人在工作場所事故中受傷,則必須報告事故是否要求將傷者直接送往醫院。 但是,當此人只是作為預防措施去醫院時,無需報告。
需要報告的其他事項
職業病
如果您工作場所的任何人被診斷出患有任何一些工業疾病,或者現有疾病惡化,並且很可能是由於他們的工作,則必須報告此情況。
危險事件
危險事件是接近錯過, 可能會導致嚴重的傷害 – 這些也必須報告。 條例載有一長串這類事件,其中一些可能適用於大多數企業,有些更具體地適用於礦山、採石場和鐵路。
與大多數工作場所相關的危險事件包括:
- 起重設備故障
- 與架空電線接觸的工廠或設備
- 電氣短路或超載引起的嚴重爆炸或火災
氣體事故
處理易燃氣用氣體的僱主必須報告某人因接觸易燃氣氣而死亡、失去知覺或被送往醫院。
應如何報告
責任人
“責任人”是雇主、營業場所擁有者和自營職業者。 這些人應該根據RIDDOR報告事件。
在線報告
可以在線進行RIDDOR報告。 在網上報告事故時,責任人應使用以下選項中的相應表格:
通過紙質/電話報告
也可以通過電話報告致命和指定的傷害 – 應撥打 0845 300 9923 向事故聯絡中心報告。 報告可以通過郵寄到:
裡多報告
健康和安全執行官
雷德格雷夫法院
默頓路
靴子
默西塞德
L20 7HS
但是,不再有紙質表格用於執行此操作。
記錄
您必須儲存您報告的任何事件的記錄。 只需保留提交報告時將發回給您的在線表格副本,即可做到這一點。